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规划计划、法规主要制度和工作进度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