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规划计划、法规主要制度和工作进度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