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优化利用公益资源和公共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社区教育文化资源,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城乡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和老年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