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厦门与台湾地区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