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提供场所或者补贴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或者通过投资、捐赠、设立老年教育基金、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