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十条有效推动养教深度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鼓励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