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完善配套措施,提升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打造精品课程,创新教学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教育活动在课程教学、师资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支持市、区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