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