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