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做好辖区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