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