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