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