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