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注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等。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