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注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位置、建设规模等。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