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等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