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维护科研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合法权益。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