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建立本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提高创新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