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