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