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有效实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以下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