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