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