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科学调控立法进程。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工作的协调、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