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已修改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