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

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