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