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