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