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收到法规草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告知制定法规的机关。法制工作委员会重点对规范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