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