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二条已修改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