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架作业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