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声讯、短信、电子屏幕和其他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