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拒不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