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发挥气象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政府决策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