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事业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