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气象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