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利用飞机、高炮、火箭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空域。未经批准,禁止作业。

从事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人工增雨(雪)、防雹所使用的高炮、炮弹、火箭及其发射架的管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