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声讯、短信、电子屏幕和其他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前款规定的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与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用于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