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