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