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所辖区域各类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