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质状况。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