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救、保护与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毁损的档案、资料,进行补充和恢复,并及时收集、整理抗震救灾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