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六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