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做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及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收到书面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