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