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