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