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