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