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